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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5-03 17:02:59 | 點擊:19096 |
(一)通過制定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章程》,明確引導基金運作、決策及管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定,以及申請引導基金扶持的相關條件。
(二)引導基金委托有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資金的支出需經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批準,日常的費用支出按基金托管協議由受托管理機構支付。
(三)按照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相關規定,引導基金運作的終端采取完全市場化的方式。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但可根據“子基金”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監督其按照規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運作。
(四)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引導基金進行監管和指導,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定期對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五)由于引導基金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退出和利益分配的過程中,通常遵循“保障政府資金”和“讓利于民”的原則。應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的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
(六)待引導基金引導的創投行業的發展達到一定規模,參股設立的“子基金”達到一定數量,可適時研究由惠營公司出資,與業內高端的管理企業共同組建基金管理公司,爭取多家“子基金”的受托管理權,這樣既能提高投資收益,又能更好地控制引導基金的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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